職測常識模塊:與軍隊文職考試有關的犯罪及易混考點

A.不構成犯罪 B.構成貪污罪 C.構成挪用公款罪 D.構成職位侵占罪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11-24 15:09:57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1.稅務機關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2.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xié)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處罰;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5.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6.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第404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構成犯罪或者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7.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給予行政處分。8.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9.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10.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決定的,除按《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而征收的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12.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13.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辦理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章思考題1.稅務登記與工商登記有何區(qū)別與聯(lián)系?2.稅法對納稅入賬簿、憑證(含發(fā)票)的管理規(guī)定與會計法相比有何特別之處?3.納稅申報與稅款征收方式有哪些?各自的適用范圍是什么?4.納稅擔保、稅收保全與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是什么?5.怎樣理解稅收優(yōu)先的規(guī)定?6.在什么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代位權與撤銷權有何區(qū)別與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