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事訴訟法之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4 21:03:20(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第二審程序,是指因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據(jù)此對案件進行審判所適用的程序。(二)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雖然都屬于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序,其主要區(qū)別如下:1.程序發(fā)生的根據(jù)不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當事人的起訴權和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管轄權而發(fā)生;第二審程序是基于當事人的上訴權而發(fā)生。2.審級不同。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第一審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是初審;第二審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是續(xù)審。它們分別是兩個審級的人民法院所適用的審理程序。3.審判組織不同。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分別實行的是合議制和獨任制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合議制時,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第二審程序的審判組織只有合議制一種形式,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不吸收陪審員參加。4.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一審是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而引起,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爭議的事實及權利義務關系;第二審是因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而引起,審理的對象是當事人上訴請求所涉及的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5.審結期限不同。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一般為6個月,簡易程序為3個月;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對判決不服的,審結期限為3個月;對裁定不服的,審結期限為30日。6.裁判的效力不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準許上訴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nèi)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jīng)宣判和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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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7-07-18 13:26:50著名法學家邊沁曾講過這樣一個故事:兩人分一塊餅。只能用刀來切,沒有任何的尺子、天平什么的測量工具來保證一刀下去,餅能公平得被分成平等的兩份。也就是說,兩人都有可能在這次利益的分配中吃虧或者占到便宜,這次分割,將注定是難以達到實質公平的。那么,怎樣做才能讓兩人心服口服呢?邊沁給了一個答案:一人切,另一人先拿。幾年前震驚全美的辛普森殺妻案就是這么審結的。日裔法官在 全美國都知道辛普森就是殺人犯 的情況下宣布湯普森無罪,并當庭釋放。這位法官在宣判完以后自己一個人躲在辦公室里哭了起來 他也知道辛普森就是殺人犯,連辛普森自己都曾供認不諱的啊!但是,他 和那些自始至終都呼吁法院判處辛普森死刑的人,都接受了這個結果。那是一種真正的接受,懷著對法律的虔誠和尊敬的接受 因為這個判決是一個法律程序的結果。法理曰:法的正義包含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但兩者不能兼顧的時候,我們要如何作出取舍?康德曾就此有過精彩的闡述,他說: 一次不準確的判決污染的只是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污染的卻是水源。 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無論那一個,都不比另外一個距離真正的正義更近。但是,程序正義,卻離法律的正義更近。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仲裁程序-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10-07 15:03:441.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2.是否開庭?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3.是否公開進行?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4.仲裁裁決的作出(1)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2)裁決書自 作出 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5.仲裁裁決的強制執(zhí)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6.仲裁裁決的撤銷(2015年單選題)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 收到 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向 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撤銷裁決。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保險合同(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 被保險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3年多選題)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協(xié)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fā)生之前或者發(fā)生之后,可以以協(xié)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法院)。1.起訴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xù)。2.公開審理(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3.上訴期限(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 判決 的,有權在判決書 送達 之日起 15日 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 裁定 的,有權在裁定書 送達 之日起 10日 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2.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jīng)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 裁判文書 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jīng)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已經(jīng)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5.已經(jīng)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6.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2)發(fā)回重審的;(3)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4)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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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7-08-22 20:55:59第二百八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后,經(jīng)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并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對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理;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二百九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五)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六)被告人認罪但經(jīng)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七)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九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第二百九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通知可以采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案。第二百九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第二百九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guī)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第二百九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對庭審作如下簡化:(一)公訴人可以摘要宣讀起訴書;(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fā)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三)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可以僅就證據(jù)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jù),應當出示,并進行質證;(四)控辯雙方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jù)沒有異議的,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問題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第二百九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過程中,發(fā)現(xiàn)對被告人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轉由合議庭審理。第二百九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第二百九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第十三章 第二審程序第二百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告知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決、裁定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nèi)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其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