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行政許可的種類與設定-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10-08 13:58:33行政許可的種類與設定一、行政許可的種類。(一)可以設定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法采用了列舉式加兜底條款的方式規(guī)定了六種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同時這也是對行政許可的立法分類。1、審批。審批事項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 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這又稱作普通許可。普通許可沒有數(shù)量限制。舉例:(1)治安許可,包括集會、游行示威、出入境許可、持槍許可、機動車駕駛、公共娛樂場所經驗,化學危險物品經營儲存許可。(2)發(fā)展國民經濟的許可,包括企業(yè)生產經營許可,進出口許可、煙草專賣許可等。(3)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和重要資源許可。土地適用許可、森林采伐許可、捕撈許可、排污許可。(4)保證人民生命安全的許可。食品衛(wèi)生許可,藥品生產經營許可,個體開業(yè)行醫(yī)許可。2、特許。是指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屬特定領域,有 數(shù)量限制;審查頒發(fā)許可要采用符合公平競爭的程序,如招標、拍賣等。舉例: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特定礦產資源開發(fā)。3、認可。是指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特點是申 請人必須具備特定的條件,一般需要通過一定的考試或者考評程序決定。舉例:律師資格、醫(yī)師執(zhí)照、駕駛執(zhí)照、為企業(yè)頒發(fā) 質量信譽 證明、為相對人授予專利權。4、核準。是指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 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特點是一種對特定物品屬性的判斷,對申請人的權利只有間接影響,要借助一定的技術條件完成。舉例:民用航空器適航許可、計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許可、電梯質量許可、農產品質量認證。5、登記。是指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特點是確立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適用特殊的程序,不適用一般許可程序。舉例:工商企業(yè)登記、房屋產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社團登記。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本項是許可事項的兜底性規(guī)定。上述分類只具有相對性質,對于任何一種行政許可,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二)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3、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二、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行政許可法根據(jù)我國的立法體制和相關國情,對不同的法律文件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作了劃分。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jù)的有:1、法律。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可以設定許可的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許可。2、行政法規(guī)。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3、國務院的決定。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許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臨時性許可事項,一類是非臨時性許可事項,對于非臨時性許可,在實施后國務院應當 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guī)。4、地方性法規(guī)。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是,地方性法規(guī)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tǒng)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個人或者企業(yè)到本地區(qū)從事 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商品進入本地區(qū)市場。5、省級規(guī)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卻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 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xù)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對于省級規(guī)章設定許可的內容限制同地方性法規(guī)。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除上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注意,國務院的部門規(guī)章不能設定行政許可,只能對已經創(chuàng) 設的行政許可作具體規(guī)定。三、行政許可設定的制度(一)起草機關聽取意見和匯報情況制度起草單位要遵守以下要求:1、必須召開聽證會、論證會聽取意見。2、向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的義務。(二)評價制度包括:1、設定評價;2、實施評價。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儒學獨尊與讀經做官教育模式的初步形成-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28 16:05:05秦朝在文化教育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統(tǒng)一文字;嚴禁私學, 焚書坑儒 推行吏師制度,即在官府中設立 學室 ,以官吏為教師。以法律為教學內容。(一) 獨尊儒術 文教政策的確立漢初統(tǒng)治者接受秦亡的教訓,實行 無為而治 的黃老之術。在文教政策方面,漢初統(tǒng)治者重新重視知識分子的作用,并允許各私家學派開辦私學。這樣,隨著經濟的復蘇,諸子之學也開始復蘇和發(fā)展。經過幾十年的 休養(yǎng)生息 ,經濟得到了恢復和發(fā)展。漢武帝為了實現(xiàn) 大一統(tǒng) 的宏愿,變消極無為為積極有為,渴望尋求一種新的政治指導思想。為此,漢武帝采納了董仲舒的建議,推行 儒學獨尊 政策,即鼓勵儒學的發(fā)展,對其他各家采取冷淡態(tài)度,這樣就可以達到以儒學統(tǒng)一思想的目的。(二)察舉制度(三〕太學漢武帝采納藍仲舒等人的建議,于元朔五年(前l(fā)抖年》下詔在長安設立太學,為傅士置弟子。以后各代王朝都依例設立太學。漢代太學的正式教師是博士。博士通常推一德高望重者為首領.博士首領在西漢稱仆射,東漢則稱為博士祭酒。太學最初來用個別教學的形式進行教學。后來太學生人數(shù)增多,出現(xiàn)了 大都授 的集體上課形式,主講的博士稱為 都講 。太學里沒有嚴格的授課和年級制度.考試作為督促檢查學生學習的手段尤受重視。太學內部的考試基本上采用 設科射策 的形式。 策 是指教師(主考)所出的試題。 射 是以射箭的過程來形象描寫學生對試題的理解和回答過程。 科 即是教師(主考)用以評定學生成績的等級標記。(四)鴻都門學鴻都門學是東漢靈帝時設立的,因校址在洛陽鴻都門而取此名。鴻都門學是一種研究文學藝術的專門學校,打破了漢代儒學獨茸的傳統(tǒng),同時作為一種儒學之外的專門學校,為后代學校的發(fā)展提供了經驗。(五)郡國學漢代的地方官學通常稱為郡國學或郡縣學。漢代地方官學的發(fā)展起始于景帝末年、武帝初年的 文翁興學 。公元前141年.蜀郡太守文翁到達成都后,深感蜀地偏僻、文化落后,便選擇屬下聰穎吏員10余人,到京師向博士官學習,學成后回到蜀郡,給予不同的官職。與此向時,文翁還在成都設立學官.教授年青人。漢武帝即位后對 文翁興學 十分贊賞,詔令各郡國仿效,地方官學從此在各地慢慢發(fā)展起來。漢元帝時還設立了管理地方官學的五經百石卒史。6、董仲舒的教育實踐與教育思想董仲舒(前179一前104),西漢最著名的儒家學者。其流傳下來的著作主要有:《春秋繁露》、《對賢良策》等。1、(對賢良策)與三大文教政策2、論人性與教育作用董仲舒認為, 善如米,性如禾。禾雖出米,而禾來可謂未也。性雖出善,而性未可謂善也。 可見,人性只有在教育的條件下才可能向道德之善和現(xiàn)實人格轉化。,董仲舒還吸收了當時已普通流行的人性差異論的觀點,明確將人性分為三種不同的等級: 有斗育之性,中民之性,圣人之性。 教育對不同的人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3。論道德教育(l)德教是立政之本。在董仲舒的社會政治思想中,雖主張教化與刑罰并用,但強調以道德教化為本為主,刑罰為末為輔。 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 認為教化是比刑罰更有效的駕馭人民的手段。(2)以 三綱五常 為核心的道德教育內容。 三綱 ,即 君為巨綱,父為子綱,夫為妾綱 。此后,臣忠、子孝、妻順成為封建社會中最重要的道德規(guī)范。與 三綱 相配合的是 五常 。 五常 即仁、義、禮、智、信。 三綱 是道德的基本準則, 五常 則是與個體的道德認知、情感、實踐等心理、行為能力相關的觀念。(3)道德修養(yǎng)的原則與方法。提出確立重義輕利的人生理想; 以仁安人,以義正我 必仁且智 等。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人大與一府兩院之間是否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人大與一府兩院之間是否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發(fā)布時間:2017-05-14 10:38:13人大與一府兩院之間是否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問題的緣起:這兩道題目分別是:2003年高考文科綜合(全國卷)第28題:2003年3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國家機構領導人,審議通過了 一府兩院 的報告。這表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是(B)A、互相監(jiān)督、分工合作的關系B、領導與被領導、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C、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D、立法機關與執(zhí)法、司法機關的關系2008年高考文科綜合(四川卷)第34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行使監(jiān)督職權:對本級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jiān)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人大與政府、法院、檢察院的關系是(B)①既監(jiān)督又支持的關系②權力相互制衡的關系③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④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問題產生的原因:人大與一府兩院之間是否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為什么人們對這一問題會產生爭議?主要源于大家對這一問題看待的角度和理解上的差異。1、什么是 領導 ?關于領導這一詞,解釋就有很多種,大家的理解很不一致。從管理學的角度看,領導者與被領導者之間必定存在 決定與執(zhí)行 、 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 、 相互支持 等關系。所以,如果寬泛的理解 領導 一詞,人大與一府兩院之間必定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但是,如果將 領導 一詞與 監(jiān)督 等詞匯并列,從狹義上理解,則無法明確說人大與一府兩院之間就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還要補充說明的一點是: 領導與被領導 與 上下級 之間并不一定存在對應關系。有的是 領導與被領導 關系,但并不是 上下級 。比如,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國各項事業(yè)的領導核心,黨委領導同級人大、一府兩院的工作,但是他們之間是 同級 ,而非 上下級 。同理,是 上下級 關系的,并不一定相互領導。比如,上下級法院之間、上下級人大常委會之間并不存在 領導與被領導 的關系。2、這種關系是從哪個角度來說的?對于人大和一府兩院的關系,從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中國的社會現(xiàn)實、中國的現(xiàn)行法律三個角度上看,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應當領導和管理全國性的一切事宜,人大當然領導一府兩院。從中國的社會現(xiàn)實看,在過去,人大被稱為 橡皮圖章 ,別說領導一府兩院了,其自身很多職權都無法得到落實?,F(xiàn)在,人大職權雖說逐步落實,但是,仍然不盡如人意。人們自然不會認為人大能夠領導一府兩院。但是,作為正在走向法治社會的中國,我們探討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系,或許應該更多的從法律規(guī)定的角度分析,弄清兩者 應該是 什么關系。雖說現(xiàn)實和 應該是 之間還有距離,但是,我們要做的不是遷就現(xiàn)實,而是應該努力改變現(xiàn)實。而改變的依據(jù),只能是法律。所以,大家只有都從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角度討論,才可能達成共識。關于本問題的分析與結論:我國現(xiàn)行憲法中關于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的表述主要有如下條目: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六)監(jiān)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三)規(guī)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tǒng)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tǒng)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guī)定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第一百零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一百一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tǒng)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第一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上述條款在表述國家機關之間關系的時候,使用了不同的動詞。在表述 人大或人大常委會 與 政府、軍委、法院、檢察院 之間關系的時候,使用的是 產生、監(jiān)督、負責、報告、執(zhí)行 。在表述政府與其下設機構、政府上下級、檢察院上下級之間關系的時候,使用的是 領導、負責、報告、服從 。而法院上下級之間用的是 監(jiān)督 。由此可見,按照現(xiàn)行憲法的規(guī)定, 產生、監(jiān)督 并不等于 領導 ,兩組動詞之間也不存在包含關系。另外,A國家機關對B國家機關 負責、報告工作 ,也并不必然意味著B國家機關領導A國家機關。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大和一府兩院之間并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引用中國人大網(wǎng)《人大與 一府兩院 是什么關系?》一文的表述,人大和一府兩院的關系是:1.決定與執(zhí)行的關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行使立法、重大事項決定、選舉和任免、監(jiān)督等國家權力。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作出的決議和決定,集中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一府兩院 對此必須加以執(zhí)行和實施,實現(xiàn)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例如,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就分別規(guī)定,國務院是全國人大的執(zhí)行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大的執(zhí)行機關。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和決定的問題,主要是通過政府去具體執(zhí)行。2.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人大代表人民擁有對 一府兩院 工作的監(jiān)督權, 一府兩院 必須依法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監(jiān)督。人大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 一府兩院 實行監(jiān)督,既不失職又不越權,督促 一府兩院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項工作做得更好,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既是對 一府兩院 必要的制約,也是對 一府兩院 工作的支持和促進。3.協(xié)調一致開展工作的關系。我國的國家機構是一個有機整體。人大與 一府兩院 雖然職責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反映和實現(xiàn)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共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大通過制定法律、法規(guī)和作出決議、決定,統(tǒng)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一前提下合理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政府嚴格依法行政,法院、檢察院正確適用法律,既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牽扯,使各個國家機關既專司其職又互相配合、協(xié)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偨Y:同級人大和一府兩院的基本關系是:人大產生同級一府兩院。一府兩院對同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同級一府兩院的工作。中央軍委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中央軍委的工作。各級人大、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上下級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上級政府領導下級政府的工作,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各級地方政府都接受國務院領導,服從國務院。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工作,下級檢察院對上級檢察院負責。全國人大與地方人大的關系是領導關系嗎?全國人大與地方人大不存在領導關系,但存在著法律上的監(jiān)督關系、工作上的聯(lián)系和指導關系。1、法律上的監(jiān)督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省、自治區(qū)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區(qū)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除了要報省或者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且也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發(fā)現(xiàn)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作出的決議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時,有權予以撤銷。同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有權監(jiān)督和罷免由他們所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另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通過的決議、決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保證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貫徹執(zhí)行。2、工作上的聯(lián)系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邀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全國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會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審議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邀請地方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進行座談,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召開省級人大對口機構的座談會,共同研討人大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地方人大常委會組織全國人大代表視察或專題調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保持同地方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經常聯(lián)系,通過編印文件、資料、刊物等,進行交流。3、工作上的指導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導地方換屆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有關辦事機構解答地方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有關法律執(zhí)行問題的詢問;地方人大常委會也就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征求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請求指導;就有關工作中的問題,請求答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出版刊物,發(fā)行內部資料,轉發(fā)地方人大工作的經驗和做法,指導地方人大工作。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舉辦人大干部培訓班、人大理論研討班,培訓地方人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