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發(fā)布時間:2020-03-01 16:12:07利用影響力受賄罪1.關系密切的人: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姻親或血親關系;情人關系、戀人關系、前妻前夫關系;密切的上下級關系如秘書、司機等。只要能夠影響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人,均可認定為關系密切的人。2.在職時的受賄:國家工作人員至少許諾了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但不要求對行為主體的行為內(nèi)容知情。如果知情并許諾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成立受賄罪,其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人,同時觸犯受賄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從一重罪(受賄罪)論處。3.離職時的受賄:只要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許諾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可成立犯罪;不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對行為主體的行為內(nèi)容知情,否則,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同時觸犯受賄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從一重罪論處。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共犯的區(qū)分:有通謀為受賄罪共犯,無通謀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5.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在職時謀利、離職后收錢)區(qū)別,在職時謀利為受賄罪,離職后謀利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6.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斡旋型受賄罪的區(qū)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利用人身關系影響;斡旋型受賄罪是利用職位影響。7.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分,關系密切人,以國家工作人員能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幌子,欺騙對方,獲取財物的,應以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