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39):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者消滅的法律行為。2.類型。①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生效(又稱生效條件)。②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失效(又稱失效條件)。①積極條件--以不確定的事實之發(fā)生作為條件成就者。②消極條件--以不確定的事實之不發(fā)生作為條件成就者。①偶成條件一-條件成就否,無關當事人意思,取決于偶然事實。②隨意條件--條件成就否,全賴當事人的意思(如“贈此車給你,不要時還我?!保僬嬲龡l件--以客觀上不確定之未來事實為內容的條件。②不真正條件--徒有其形,不具條件實質者(如法定條件、既成條件、不能條件、不法條件)。3.條件的構成(法律對條件的要求)。(1)須為將來的事實。以已經發(fā)生的事實(既成條件)作為停止條件的,視為未附條件;以已經發(fā)生的事實作為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生效。(2)須為不確定的事實。例如:甲、乙約定,如果甲死亡,則乙贈與甲的兒子丙50萬元,屬于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相反,如果甲、乙約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間死亡,則乙贈與甲的兒子丙50萬元,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3)事實須可能發(fā)生。以不可能發(fā)生的事實(不能條件)為生效條件,法律行為不生效;以不可能發(fā)生的事實作為解除條件的,視為未附條件。(4)須為當事人約定而非法定事實。條件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產物。附法定條件的法律行為視為未附條件。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門的批淮時生效”。(5)必須合法。附不法條件的法律行為,無效。(6)不得與法律行為的主要內容相矛盾。以“矛盾條件”作為附款,表明行為人不欲作出該法律行為,無效果意思,法律行為不生效。例如:“如果乙拒絕接受,則甲贈與乙5萬元的合同生效?!?.條件成就與條件落空的法律效果。(1)條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條件成就,法律行為開始生效。②解除條件成就,法律行為失效(注意:不能稱之為“無效”)。③條件成就之擬制。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合同法》第奶條第2款)。(2)條件落空的效力:①停止條件落空(確定不成就),則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注意:不能稱之為“無效”);②解除條件落空,則法律行為的效力就繼續(xù)到底。③條件落空之擬制。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條第2款)。典型真題〔I〕甲打算賣房,問乙是否愿買,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說:“如果明天早上7點你家屋頂上來了喜鵲,我就出10萬塊錢買你的房子?!奔淄?。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點差幾分時,恰有一群喜鵲停在甲家的屋頂上,乙正要將喜鵲趕走,甲不知情的兒子拿起彈弓把喜鵲打跑了,至7點再無喜鵲飛來。關于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無效C.乙有權拒絕履行該合同D.乙應當履行該合同[答案解析]①甲、乙的買賣合同附生效條件。合同已經成立,自所附條件成就肘生效。故A選項錯謨。②第二天早上,所附生效條件確定不成就,甲、乙的買賣合同確定不生效,但不能說“無效”。故B選項錯誤;C選項正確;D選項錯誤?!睮I〕甲將300冊藏書送給乙,并約定乙不得轉讓給第三人,否則甲有權收固藏書。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冊藏書。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甲與乙的贈與合同無效,乙不能取得藏書的所有權B.甲與乙的贈與合同無效,乙取得了藏書的所有權C.甲與乙的贈與合同為附條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書的所有權D.甲與乙的贈與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書的所有權[答案解析]①甲、乙的贈與合同附解除條件。其效力狀況是:(a)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b)所附條件成就(乙將藏書轉讓給第三人),贈與合同失效;(c)所附條件確定不成就,贈與同的有效進行到底。②當下的法律狀況:(a)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合同有效;(b)甲享有處分權;(c)完成了贈與圖書的交付,發(fā)生物權變動,乙取得所贈藏書的所有權。故本題唯一正確答案是D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