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礎知識勞動法:試用期條款-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滿,被試用者即成為正式職工。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法作了如下規(guī)范:①不能任意約定試用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長短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的期限規(guī)定了不同時間長短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②限制試用期的約定次數(shù)。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調整或變更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③規(guī)定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④規(guī)定試用期不成立的情形。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⑤保障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⑥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各項勞動權利受法律保護。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為試用者提供的勞動條件不得低于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標準,用人單位應為試用者繳納社會保險費。⑦對在試用期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濫用解雇權。除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有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⑧違反試用期規(guī)定應承擔行政責任和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